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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責任意識 激發擔當精神

——解讀新修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本報記者  姜  潔
2019年09月06日07:5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日前,黨中央印發新修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距2016年7月《條例》實施剛滿3年,為何要啟動修訂?新修訂《條例》有何亮點?本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條例》起草組有關負責同志。

堅持和加強黨對問責工作的統一領導,進一步壓實各級黨組織開展問責工作的政治責任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全面從嚴治黨取得歷史性成就,黨風政風明顯好轉,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並鞏固發展。2016年7月實施的《條例》為黨的問責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動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發揮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作用。黨的十九大對新時代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激勵廣大黨員領導干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黨中央對《條例》進行了修訂。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黨和人民事業成功的根本保証。新修訂的《條例》開宗明義,在第一條就強調立規目的是“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保証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條例》第二條明確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地位,強調問責工作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體現問責工作的政治性。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需要各級黨組織來具體落實。為此,《條例》進一步細化各級黨組織開展問責工作的職責,規定黨委(黨組)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紀委應當履行監督專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黨的工作機關應當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本系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

為了強化上級黨組織對問責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條例》明確了紀委、黨的工作機關啟動問責調查、作出問責決定等有關事項應當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准的情形﹔同時規定,對於應當啟動問責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啟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其他黨組織啟動。

該負責同志表示,新修訂《條例》通過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進一步壓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把制度的剛性立起來,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強化政治擔當、主動積極作為,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高度負責的精神把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落地,把各項工作做細做好。

把“嚴”字長期堅持下去,進一步豐富細化問責情形

黨的十九大提出,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新修訂《條例》認真落實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對問責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吸收在實踐中形成的新經驗,提煉對於問責工作規律的新認識,充分體現把“嚴”的要求長期堅持下去,進一步豐富細化問責情形,提出更高更嚴標准。

《條例》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11大類。其中,對原先黨的建設缺失情形進行拓展,對維護黨的紀律不力等情形進行細化,規定為6大類: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於形式,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建工作責任制不落實,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的組織生活制度不執行,黨組織軟弱渙散﹔黨的作風建設鬆懈,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力,“四風”問題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黨的紀律建設抓得不嚴,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不堅決、不扎實等。

新修訂《條例》還針對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加了兩大類問責情形:一類是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范圍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一類是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

此外,對於黨的領導弱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責情形,新修訂《條例》也根據形勢任務和實踐發展進行了修改完善。

堅持問題導向、注重精准問責,提高問責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條例》實施3年來,問責持續深入、內容和方式不斷創新,為完善問責制度積累了寶貴經驗。同時,實踐中也出現了問責不到位、程序不規范、問責泛化簡單化等問題,影響了問責工作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其中,既有問責不嚴、避重就輕的問題,也有問責泛化、簡單粗暴的問題﹔既有問責程序不夠規范的問題,也有問責尺度把握不一的問題﹔既有簡單問責下級代替自己整改落實的問題,也有以追究直接責任代替追究領導責任的問題﹔既有不敢擔當、不願負責等沒有根除的老問題,也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不斷凸顯的新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新修訂《條例》堅持對症下藥,完善問責機制,查堵偏差漏洞,把問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著眼於分清責任、嚴肅問責,在問責原則中增加了“權責一致、錯責相當”“集體決定、分清責任”等內容。為防止問責虛化,新修訂《條例》還規定,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並強調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要勇於擔當、敢於負責,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干部推卸責任。

據介紹,起草組在調研中發現,缺乏對問責程序的詳細規定,是導致問責泛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修訂《條例》增加了對問責程序的具體規定,從啟動、調查、報告、審批、實施等各個環節對問責工作予以全面規范,規定啟動問責調查和作出問責決定應當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問責事實材料應當與調查對象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調查結束后應當集體研究形成調查報告,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不同情況,精准提出處理意見﹔強調問責要做到事實清楚、証據確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程序合規、處理恰當。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條例》明確了問責對象申訴的權利及程序,規定對不應當問責、不精准問責的,及時予以糾正﹔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該負責同志表示,修訂旨在努力做到嚴肅問責、規范問責、精准問責、慎重問責,真正起到問責一個、警醒一片的作用,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既強化責任擔當,又注意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

問責的目的不是將問責對象一棍子打死,而是為了更好地推進黨的各項事業。如何體現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的原則,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既堅持原則、嚴格問責,推動責任落實,又區別情況、分類處理?

對此,新修訂《條例》作出了相關規定:一方面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該是誰的責任就問誰的責任,該追究到哪一級的責任就追究到哪一級,該問到什麼程度就問到什麼程度,該採取什麼問責方式就採取什麼問責方式,特別強調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另一方面,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區分不同情況,作出恰當處理:對於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等情形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對於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等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等情形,則規定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為激勵被問責干部繼續奮發作為,新修訂《條例》專門規定,要正確對待被問責干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干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

“《條例》樹立了鮮明的干事創業導向,通過精准規范問責促進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勇於擔當作為,形成建功新時代、爭創新業績的濃厚氛圍和生動局面。”該負責同志表示,“下一步,我們將抓好新修訂《條例》的貫徹執行、跟蹤調研,規范和完善問責工作,更好發揮問責在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中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 人民日報 》( 2019年09月06日 02 版)

(責編:段晨茜、閆妍)